北京新建道路不满五年不许开挖
《北京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》8月1日起施行
《北京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已通过市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审议,将于2005年8月1日起施行。为保证道路完好率,城市道路养护作业单位将以市场竞争的方式确定。
养护维修人公开招标
目前,本市共有城市道路4700多公里,有的由市路政局管理,有的由各区县管理,还有的是无明确产权和养护管理单位的“无主路”。由于责任单位不同,道路的养护程度也有差异,“无主路”出现破损的现象最为严重。2004年,本市车行道完好率仅为75.2%,人行道完好率也只有65.7%。
为提高道路的完好率,《办法》提出:使用政府投资资金建设的城市道路,应当采取招标等竞争方式,选择具有相应能力的专业养护单位负责养护维修。眼下,二、三环路正在采取招标方式确定养护维修责任人。
据悉,为随时监督检查道路的维修和养护情况,市路政局还在筹建“城市道路巡查大队”。而接养机制的建立,也将逐步解决多年来积压的“无主路”接养问题。
大修后3年内不得挖掘
大修道路、安装管线……近年来,马路开膛破肚现象随处可见。拆了铺,铺了又拆,有人形象地将其比喻为“马路拉链”。
《办法》对此做出了专门要求。新建、改建、扩建后交付使用未满5年或者大修竣工后未满3年的城市道路,不得挖掘。因特殊情况确需挖掘的,市管道路由市路政局审核后报送市政府审批;区管道路由区交通路政部门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审批。发现私占私掘或者不按批准要求的占掘路工程,城管部门将对其进行处罚。
病桥危桥挂账监管
《办法》规定,各级路政部门要将病桥、危桥和破损严重的道路列入账单,担负起监管责任。养护维修责任人要制定道路桥梁突发事故抢险应急预案,及时排除安全隐患。当桥梁结构承载力下降,但尚未构成危桥的,要及时变更承载能力标志和设置警示标志,采取措施加固桥梁。对于危桥或城市道路出现塌陷、断裂等严重破损情况,应当立即设置警示标志,启动应急预案,采取紧急措施进行抢修。
“无主路”将有主
根据2004年城市道路普查结果,目前约有200公里的主干路以下道路及附属的大部分桥梁由市路政局管理,同时也有部分主干路由区路政部门管理。划分市区两级管理范围有一个历史过程,过去也存在着一些遗留问题。
《办法》实施后,将逐步理顺市区两级管理范围和管理职责,明确责任。同时,各区县路政部门将摸清现状无明确产权和养护管理单位的“无主路”,尽快列入管理范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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